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与犯罪实证研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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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士昙[1] 李梅[2] 

机构地区:[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山东女子学院,山东济南25030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133-139,共7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08CSHJ0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山东农村,留守儿童约占全部儿童的1/3,其不良行为率、犯罪率大大高于非留守儿童。其中留守儿童的犯罪率高达12.54%,比非留守儿童高出近11个百分点。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定监护严重缺位,委托监护不力,其他监护尚未充分展开。因此,应重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尽快完善父母监护制度,强化父母的监护任责;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组织,加重国家的监护责任,以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改革委托监护制度,赋予受委托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建立健全社区和学校监护制度;加强国家监督职能,真正将监护纳入社会公益范畴。

关 键 词:留守儿童犯罪 监护问题 父母监护 隔代监护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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