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强制“拆违”执行权的新立与善用——兼评《城乡规划法》第68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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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绍均[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求实》2010年第7期54-57,共4页Truth Seeking

摘  要: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面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拆违”啡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一种解决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模式所固有的程序繁琐、期限长、效率低等弊端,造成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很难得到及时履行。客观上造成了违法建设行为的禁而不止,削弱了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性,降低了其行政效率。《城乡规划法》第68条对此难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依法确立了政府的强制“拆违”执行权。然而,行政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的权力配置,削弱了司法权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增加了政府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亟需廓清政府强制“拆违”执行权的有限性、必为性,强化监督、严厉裁处。以实现政府强制“拆违”执行权的善用。

关 键 词:“拆违” 行政强制执行权 监督 善用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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