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程序性与制度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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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艳秋[1] 于文豪[2]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117-120,149,共5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从性质上说,相对人抵抗权本质上属于程序性权利,它在发起前提上具有法定性,行使手段上具有消极性,作用时间上具有即时性,行使目的上具有阻滞性,效果功能上具有辅助性。作为一种消极的行政参与,相对人抵抗权主要表现为要求说明理由、拒绝、劝阻以及申诉、控告等形式。在相对人抵抗权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使原则制度、无效行政行为确认制度和抵抗后果制度。

关 键 词:行政相对人 抵抗权 程序性权利 制度设计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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