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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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增岩[1] 施珵[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37-39,共3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由此产生了两地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需求。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订立,使得香港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地法院的判决也能在香港以登记的方式获得执行。但在搁置管辖权争议的前提下订立的《安排》,其适用范围上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 键 词:民商事判决 内地 香港 承认 执行 

分 类 号:D92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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