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和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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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广全[1] 叶富春[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理论》2010年第20期112-113,共2页Theory Research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200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阶段成果之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秩序建构关系研究"(11512057)

摘  要: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价值。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效率与公平、目标与手段、理想与过程的和谐;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体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具有和谐价值的政策基础,同时,作为贯彻执政党政策的法律武器,也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具有和谐价值。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法 和谐社会 和谐价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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