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赔偿中“法定赔偿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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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兆增[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12

出  处:《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39-42,共4页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再加上权利人举证困难与侵权行为人财务及销售情况的隐蔽性,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存在许多困难。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人民法院及时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赔偿原则指侵权人以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对其进行全面赔偿。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并非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到法定赔偿范畴。

关 键 词:法定赔偿 知识产权 精神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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