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矿行业税收负担水平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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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平[1] 张海莹[1]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0年第7期48-51,共4页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研究"(09JZD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本文测算了我国采矿行业2004~2008年的总体税负率以及增值税、所得税和资源税税负率,并将其与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的税负率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2004~2008年,采矿行业的总体税负率均大于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采矿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略大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两者均远大于制造业;2004~2007年,采矿行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小于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采矿行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大于制造业约2.7个百分点,两者均远小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2004~2008年采矿行业资源税税负率分别为0.92%,0.95%,1.07%,1.10%和0.87%。

关 键 词:采矿业 税收负担 增值税 所得税 资源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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