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光焰[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22-31,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BFX030)
摘 要:在董事证券虚假陈述职务侵权时,董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学界关于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有越权行为无效理论、公司独立人格理论与公司代表理论、现代雇主责任理论与公共政策考量理论等。董事证券虚假陈述职务侵权责任的类型包括因连带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因连带保证及共同保证产生的连带责任和因不真正连带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现行董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的安排一般都止于责任的认定,忽视或漠视责任的具体分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重构。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这种重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重新分配和排定董事、提名人股东及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及顺位;(2)明确规定各董事之间、各提名人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份额;(3)创设公权处罚执行回补私权救济的制度;(4)注重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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