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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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正峰[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苏扬州225000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96-104,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CFX016)

摘  要:大陆法系民法恪守的物权客体原物主义严重阻碍着公平正义在财产侵占、贪腐等领域的实现,也严重阻碍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制度的移植及本土化。相对于物权客体原物主义,物权客体代位主义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大陆法系民法因此自罗马法时代就不断突破物权客体原物主义的束缚,在部分社会关系领域实行物权客体代位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采取了物权客体代位主义,只是对其适用范围仅作了比较有限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的移植既有必要性亦有可行性,我国有关立法完全可以进行作全面移植。

关 键 词:物权客体原物主义 物权客体代位主义 可识别代住物 信托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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