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债理论流变史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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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云[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52-64,共1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不可分之债在优士丁尼法中略现雏形,但相对零碎和粗糙;杜摩林提出不可分的两种分类法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和混乱化;波蒂埃继承修正了杜摩林的一种分类法,并提出了"债的标的为物和行为"以及"物理分割和观念分割"的理论;而萨维尼却提出"债的标的为给付"的观点,并为温德沙伊德采纳;弗雷塔斯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以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可分作为债之可分与否的唯一标准,并抛弃了"观念分割"的方式;萨尔斯菲尔德完全接受弗雷塔斯的设计并完善之,最终设计出体系上和内容上都相对完善的不可分之债制度;我国未来民法典在不可分之偾的设计上应采《阿根廷民法典》的模式,即应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将债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关 键 词:不可分之债 债的标的 给付 不可分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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