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抗诉监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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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俊华 

机构地区:[1]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300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33-40,共8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摘  要:执行裁定在理论上不具有既判力,但是对之可以提起抗诉监督,这符合抗诉"有错必纠"的功能。再审之诉在理论上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但对执行裁定的抗诉再审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撤销原生效裁定,这符合民事执行效率性和职权性的特征。符合抗诉标准的执行裁定包括存在重大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的裁定:重大实体问题指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执行力不当扩张的情形;重大程序问题指无效执行裁定,以及效力无法治愈的可撤销执行裁定。抗诉监督不必以执行异议为前提,抗诉监督与检察建议在适用范围上相互补充。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抗诉 执行力 诉讼标的 程序安定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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