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阎谈公证证据(之一) 为什么要研究公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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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建明 

机构地区:[1]中国公证协会 [2]山西省公证协会

出  处:《中国公证》2010年第7期31-33,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但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三部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各自所设的证据专章已经确立了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我国民事证据规则,在《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我们应当从哪个视角去充分认识我国民事证据规则在《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的体现?从哪个层面去充分理解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与公证适用证据规则的内在联系?从哪个渠道拓展和创新公证证据理论和实践的新领域?是公证立法赋予我们公证人应当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是公证行业战略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是解决公证立法与公证实践两个层面之间有机对接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提高广大公证人员的证据意识,规范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证据能力,防范证据风险,确保公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山西省公证协会会长阎建明同志从事公证工作二十多年,拥有丰富的公证理论和实践经验,近年又开始独立写作大量关于公证证据的理论文章,从本期起,本刊将连续刊登,以期引起业内广大同仁对这一理论的共同关注。

关 键 词:公证证据 《公证程序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 《公证法》 《民法通则》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 立法形式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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