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财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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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雅玲[1] 

机构地区:[1]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063004

出  处:《财会月刊》2010年第7期18-19,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允许扣除。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消费税和会计核算得出的应纳消费税结果不同。税法上: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关 键 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财税处理 已纳税额 连续生产 会计核算 纳税期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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