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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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芳[1]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山东济宁272037

出  处:《财会月刊》2010年第7期36-37,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消除了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关 键 词:免税收入 投资收益 股息 红利 财税处理 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 税后利润分配 

分 类 号:F812.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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