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会议与我国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以受试者的知情告知切入  被引量:3

Analysis About Copenhagen Conference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China Low Carbo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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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珂[1] 李博[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35-39,共5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尽管《哥本哈根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但该协议基本上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及安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做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焦点问题达成了一些新的共识,因此它可以列入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在温室气体减排面临更大压力的情况下,我国应变压力为动力,推动低碳经济,这既是履行我国减排国际承诺的要求,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我国应对低碳经济法治建设,特别需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注意维护我国环境核心利益,完善我国的低碳经济立法体系。

关 键 词:气候变化 哥本哈根会议 哥本哈根协议 低碳经济 法制建设 

分 类 号:F20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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