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被引量:21

Comparison About Systems Of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ity Between European Union And China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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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彬辉[1,2] 董伟[1,2] 郑玉梅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2]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72500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43-46,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改革实验区环境法制教育发展研究>(XJK08QJM0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有限;对环境信息实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却存在着两者界限模糊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有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制度;统一的信息级别确定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

关 键 词:政府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 比较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6[政治法律—法学] D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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