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取得委托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为背景  被引量:1

Research About Problems For The Bailer To Get The Author's Right Of The Commissioned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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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辉猛[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3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126-128,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委托人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取得著作权属于继受取得,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委托人取得著作权依赖法律推定。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开始移转,委托创作合同的书面形式往往成为著作权移转的公示手段。但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受托人移转著作权的义务构成对价,并对法律推定的著作权的移转产生影响。

关 键 词: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 继受取得 法律推定 对价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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