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意志自由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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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惠琼[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南北桥》2010年第7期30-31,共2页South norfh bridge

基  金:本文是贵州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项目一贵州刑事法律人才创新培养基地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贵大校教发(2007)72号】

摘  要: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在内心上往往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之所以要对之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在具有意志自由的基础上违背了注意义务,做出有害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具有意志自由和违背注意义务就是过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关 键 词:过失犯罪 意志自由 注意义务 判断标准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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