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立胜[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苏扬州225009

出  处:《求索》2010年第6期152-154,共3页Seeker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能因国际商事合同利益的继受、义务的承担、第三方受益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适用禁反言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还可因合并仲裁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时,还应考虑"管辖权自决"原则、准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素。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非签约方第三人 禁反言原则 合并仲裁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