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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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华伟 

机构地区:[1]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科学与财富》2010年第7期149-149,共1页Sciences & Wealth

摘  要: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提出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人们习惯简称其“交强险”。交强险制度的确立,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救治和赔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侵权责任承担产生了新的变化。但此种变化并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审判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仍沿用着传统做法,未能对交强险下侵权责任的嬗变作出积极回应。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六年后的今天,情况仍未有太大改善。为此,笔者特撰文对交强险背景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侵权责任及诉讼模式进行探讨,管中窥豹不当之处敬请诸君斧正。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侵权责任承担 损害赔偿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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