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明知情形下仍为无力增资的企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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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培[1] 胡继恒[2]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4期40-42,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8年11月,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已判刑)为了提高其所经营的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资信等级,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到500万元,因其公司无力增资450万元,遂找到自己的朋友——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杨某某,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验资报告 行为定性 企业 知情 注册资本 2008年 注册会计师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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