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家的处方权:“发展必然”还是“错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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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麟[1] 丁小芳[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心理学系,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154-160,共7页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心理学研究"(08JCXLX006);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本科研项目"现象学的心理学贡献"(2008JC001)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临床心理学家是否应该诉求及具有精神药物处方权这个问题受到西方国家心理学内外部各学科专家学者关注。支持者认为,社会与公众的心理健康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而且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同时临床心理学以外的其他卫生健康服务行业纷纷提出处方权诉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以不同形式获得法定认可。为了提升临床心理学的职业形象,充分实现临床心理学的社会价值,促进临床心理学更具活力地向前发展,处方权诉求成为临床心理学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反对者看来,赋予处方权将会造成临床心理学家培养成本的上升以及内部的矛盾与分裂,导致与精神病学的严重对立与冲突,增加临床心理学家在执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和遭受法律诉讼的风险等等,因此临床心理学的处方权诉求是一个错误的选择。对于中国临床心理学界来说,处方权诉求似乎还是比较"遥远"的事情,但是这场国际临床心理学界的处方权运动显然对我们来说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临床心理学 精神药物 处方权 

分 类 号:B84[哲学宗教—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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