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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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跃军[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90-97,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0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6XFX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第3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制度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民本思想,是一种重要的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立法的原则规定尚不能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优先执行,需要完善相应的执行程序和保障机制。

关 键 词:被害人 民事赔偿 优先执行 先行起诉权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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