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法律之间的悖论之破解——通过“社会法庭”现象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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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斌林[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135-144,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当代中国的新发展"(项目编号:06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处于常规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说,在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面临着一些急需破解的悖论,这种悖论的破解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社会、实践与认识的原理和方法来实现。河南省的"社会法庭"的试验,正是在法治实践过程中通过各种力量、意识、手段来使法律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融合、回应和同一,对法治悖论的破解在现实层面上进行了诠释。

关 键 词:常规社会 社会与法律 “社会法庭” 悖论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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