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调解制度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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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仁[1] 许尚金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2]宁波大学

出  处:《上海环境科学》1990年第6期2-4,共3页Shanghai Environmental Sciences

摘  要:一、前言在我国,调解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据统计,1986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案的比数是7.5∶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由过去只解决民事纠纷发展为解决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多种社会纠纷。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调解可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环境执法中适用调解,但由于调解制度所具有的节约诉讼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及时彻底解决纠纷等优点。

关 键 词:调解制度 环境管理 环境执法 

分 类 号:X3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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