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出租需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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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北京支部生活》2010年第8期71-71,共1页

摘  要:地税部门发布通知,对于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高校在出租期间不再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应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12%征收房产税,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关 键 词:学生公寓 出租房屋 纳税 租金收入 减免税政策 教育费附加 地税部门 事业经费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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