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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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化学工业》2010年第7期56-56,共1页Chemical Industry

摘  要: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 键 词:新疆原油 资源税 天然气 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销售额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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