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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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娜[1] 余磊[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魅力中国》2010年第20期100-100,共1页

摘  要: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顺利通过,这部法是继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在民事领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很多方面引起了学界和民众的争议,而争议最强烈的恐怕就是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文就对这一争议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 键 词:高空坠物 责任 过错推定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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