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代理法视野下商事代理权限撤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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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月[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出  处:《管理观察》2010年第23期21-24,共4页Management Observer

摘  要:商事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扩大了意思自治的范围。一方面商人繁杂的商事事务使其不能事必躬亲,而从事某项商事代理的代理商其专业性、技术性又是商人所需要和信任的。这样商人可以不亲自行为,仅通过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就可以坐收法律行为的后果。代理关系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信任基础至上,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代理定义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受托信义关系。因此,代理关系就可因信任基础的丧失,而单方撤回代理权限,从而终止代理关系。目前,我国有关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关商事代理权限撤回更是没有系统的规定。商事代理权限的撤回即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其不仅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还对第三人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良好秩序,平衡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商事代理权限撤回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研究,以期使商事代理制度系统,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商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促成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关 键 词: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权限 商事代理权限的撤回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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