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分析——以广州亚运标志、深圳大运标志的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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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楠[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东经济》2010年第7期55-56,共2页Guangdong Economy

摘  要:对于隐性市场行为,业界一般集中将其定义为“偷袭营销”或“伏击营销”,学界则一般将之界定为“非赛事赞助商实施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与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直接关联”。

关 键 词:市场行为 广州亚运 规制 保护 深圳 营销行为 赞助商 赛事 

分 类 号:G812.2[文化科学—体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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