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兼论《物权法》第2条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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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鲍家志[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广西教育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0年第7期150-157,共8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孟勤国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之阶段性成果(08DFX036)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改革重心的转移,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已转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据此,以物权视角界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构建其完善的法律预控机制的基本前提。但是,以传统有体财产法构建的我国物权法体系,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存在着不周延性。文章试从传统物权客体理论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关联性作为切入点,通过剖析传统有体财产法将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之局限性,以"物权二元结构论"首倡的"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物权客体构筑的物权理论进行客观、全面地界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关 键 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物权客体 有体物 物权二元结构论 财产利益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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