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所扣押的财产之行为性质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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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纬华[1] 向敦来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2]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63-67,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罪或非罪的争辩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先扣押当事人的财产,然后视情况进行处理,这是一种常用的行政执法手段。而对于被扣押财产的当事人来说,绝大多数选择了等候处理或据理力争的办法。但也有少数当事人却采取了一种非同寻常的手段,即秘密取回自己被扣押的财产。他们认为被扣押财产属于自己所有,将其取回并不违法,更不会说是犯罪了。然而,问题却远远不像这些人所想的这样简单,后果也大出其所料。

关 键 词:扣押财产 行政机关 行为性质 秘密 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手段 当事人 执法过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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