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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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劲松[1] 王文焕[1]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8-11,共4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BKS029)

摘  要:自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一论断后,学界对如何界定社会总资产的统计范围认识尚不统一。科学界定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于:是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资产统计规范化和国际接轨的需要。科学界定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的依据:会计学与统计学理论依据;现行法律与政策依据;现实实践依据。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

关 键 词:社会总资产 经营性资产 公有资产 

分 类 号:F123.1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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