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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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守君[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0年第8期30-31,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关 键 词:行政赔偿 登记机构 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 物权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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