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中信义义务的源流及其嬗变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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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继远[1] 

机构地区:[1]五邑大学法律系,广东五邑52902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56-58,77,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为09BFX027)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信义关系是合伙、公司、信托等商事组织内特定当事人之间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依据信义关系中托付人或受益人的多寡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分为私人信义关系与公众信义关系、专业信义关系与一般信义关系(general relationship)。因信义关系而生之信义义务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嘱"制度,后经过英美判例法和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发展,逐渐成为民、商事关系中合伙、信托、代理等行为的基础及公司中董事、控制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信义义务以诚信为基础,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新义务,类似于合同上的"默式条款"。他的存在可弥补法律漏洞,节约交易成本。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因受信者主体地位的不同而不同。

关 键 词:商事组织 信义义务 法定义务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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