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土地租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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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华锋[1] 孙丽[1] 

机构地区:[1]黑河市国土资源局,黑河164300

出  处:《活力》2010年第14期41-41,共1页Vitality

摘  要:1988年以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关 键 词:国有土地 租赁制 推进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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