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转换债信托的信托财产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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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红强[1] 郝伟韦[2] 

机构地区:[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 [2]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石家庄050031

出  处:《商业时代》2010年第22期102-104,共3页Commercial

基  金:2009年石家庄经济学院校内科研项目《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信托法律制度研究》(XN0930)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可转换债信托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也不利于挖掘可转换债的融资潜力。信托财产的存在是信托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本文认为可转换债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转换权、担保权、还本付息请求权三类。

关 键 词:可转换债 信托财产 转换权 

分 类 号:F830[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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