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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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安[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业时代》2010年第22期107-108,共2页Commercial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研究-对民法基本范畴之基础理论的梳理”(09SFB3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缺陷,体现为过错类型过于有限、过错程度过于僵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赔偿额度缺乏约束。基于此,本文针对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即采取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案件、灵活规定过错程度的判断因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因素等措施,并最终对该法的规则进行了设计。

关 键 词: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过错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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