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一物数卖行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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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春雪[1] 翟云岭[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8期142-144,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所有权保留制度自有其存在价值。通过对于我国大陆首次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合同法》第134条的检讨,进一步确认了买受人应有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附条件权利的期待权。各国(地区)立法例就此项制度之规制均有瑕疵。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之损害,通常源自出卖人与第三人之不法行为。出卖人一物数卖之再转让行为即属典型样态。笔者以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与否对于出卖人再行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即条件不同效力有别。

关 键 词:所有权保留 期待权 一物数卖 登记 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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