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的博弈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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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小平[1,2] 

机构地区:[1]上海商学院法学院,上海201400 [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50-53,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交通肇事恶性案件频发,导致社会舆论大加讨伐,纷纷要求对涉案人员重判严罚。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司法机关能做到的只是相对司法公正,而外界对司法的关注,重点应在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在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为了恢复正义,社会和谐,尽可能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可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一致的。而和解协议是整个刑事和解的基础,和解协议应遵循诚信原则,在现阶段,一旦得到国家机关的确认,不允许加害方和被害方再推翻。在刑事案件中,相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直接受害的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应更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关 键 词:司法公正 刑事和解 被害人权利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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