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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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鹏[1] 

机构地区:[1]苏州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年第8期13-14,共2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税收管理部门都是依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一系列文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税收管理的。但随着两税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及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法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20日下发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代表机构在理解此《办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关 键 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税收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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