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登记备份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之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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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锦萍[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档案局

出  处:《浙江档案》2010年第7期9-10,共2页Zhejiang Archives

摘  要:档案登记备份的核心价值是对电子文件和档案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强制性登记备份和自愿性登记备份两种方式,以便因档案原始性发生矛盾纠纷时,档案部门可为其提供鉴证服务。"鉴证",是实现档案登记备份功能价值的重点环节,作为档案管理学理论的新概念,在档案立法上也处于法律空白。

关 键 词:档案登记 备份 制度立法 鉴证服务 档案原始性 管理学理论 证据保全 电子文件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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