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电子文件、数字档案备份的证据作用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尹昌平[1] 

机构地区:[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出  处:《浙江档案》2010年第7期I0037-I0040,共4页Zhejiang Archives

摘  要:我想从法律适用和司法审查的视野,对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尤其是档案与证据的关系问题谈点不成熟的拙见。无论即成还是事后形成的电子文件及数字化成果都是档案的一部分,那么无论是原数据还是再生数据的档案,是法定证据无疑,电子文件亦属无异。在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中,凡是能“证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手段和事实都是证据。”而且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规定:“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而档案材料往往多属“原始证据”也优于“传来证据”。电子档案作为一种证据是不争的事实,大家关注的其实是电子文件即数字化成果的证据效力问题。

关 键 词:电子文件 证据作用 档案备份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档案材料 司法审查 法律适用 备份工作 

分 类 号:G276[文化科学—档案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