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估价规则的缺陷及修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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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金敏 陈蓓蓓[2] 

机构地区:[1]建纬工程索赔中心,上海200050 [2]东南大学项目管理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6

出  处:《建设监理》2010年第4期51-53,共3页Project Management

摘  要:工程变更估价三规则在合同工程子项价格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公平高效率地适用。在合同可适用参照工程子项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下适用该三规则就明显不公平,应该进行修正。从工程合同中的不修改合同原则及合同法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出发,文章提出了工程变更估价修改方法:对技术上可适用参照的工程子项,如果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则不应按照该子项合同价而应按照成本加利润得出的合理价确定变更价格。据此,提出了修正标准合同工程变更估价三原则的建议。

关 键 词:工程变更估价 合同价 合理价 不修改合同原则 实质公平原则 

分 类 号:F407.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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