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死刑裁量要素之实证分析——以36个省(部)、厅(局)级官员刑事判决为样本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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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哲[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9-13,共5页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  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一体化研究"项目(505010609)

摘  要:受贿数额大小及是否索贿是判处高官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受贿次数及受贿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死刑具有一定的影响。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涉案赃款是否退回或被追缴是死缓的决定性因素,立功或者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对死缓具有一定的影响。从判决书内容来看,受贿罪死刑裁量方面主要存在如下缺陷: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量刑要素普遍缺乏证据支持,社会影响是否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是否极大、民愤是否极大等因素较为抽象,容易造成操作上的随意性,案件中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往往重定性,轻定量。上述缺陷导致死刑判决难以精确化和科学化,因此,应及时制定受贿罪死刑的量刑规范,并在死刑判决中加强量刑说理。

关 键 词:高官受贿 死刑判决 裁量要素 量刑说理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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