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应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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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伟 刘桂敏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5期101-10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物权法虽然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但是对于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应该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没有规定。“既没有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不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难免造成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无所适从。同样,“在行政诉讼阶段,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各地法院在认定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查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不作为时将得出不同的结论。”‘譬去院在对登记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也面临诸多困扰。针对这一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知识、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析陈利弊,总结梳理。

关 键 词:实质审查 房屋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 登记生效主义 形式审查 无所适从 诉讼阶段 审查过程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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