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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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锦文[1] 吴春峰[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8期137-143,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基金项目<法治江苏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多数法官有寻找司法判例解决裁判难题的习惯,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裁判的辅助作用并不明显,法官需要指导性判例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充分的理论论证和有效的权威支撑。法官与指导性判例之间具有紧密的互动关系,法官是指导性判例创制和应用的主体,应当在客观评估法官创制能力、科学设置培养机制和激发法官动力的基础上,让法官参与指导性判例的创制。需要从解决及时发布、便利应用、裁判规则、应用规则和习惯培养五个方面保证法官应用指导性判例的实效。通过有效回应法官主体地位和司法实际需求,不断增强判例指导制度整体设计的科学性。

关 键 词:判例指导制度 法官 司法需求 判例应用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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