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建构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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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伟文[1] 卢传新[1]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6期72-74,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事审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实践中,多由检察机关出庭公诉人行使,存在影响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影响法官居中审判、公诉人自身难以兼任等诸多弊端。建议改由公诉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或设立工作小组承担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其应以审查、复核法院庭审笔录、检察院出庭笔录,观看庭审录像,受理审查有关庭审违法问题的投诉以及结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审查刑事判决、裁定结果并负责抗诉等方式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关 键 词:刑事审判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 公诉人 公诉权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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