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法庭笔录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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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敏 潘燕 

机构地区:[1]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6期78-78,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法庭笔录是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制作,全面反映整个法庭开庭审理活动客观情况的文字记载。它具有制作主体唯一性,不可再生等特点,但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得较为简单原则,法庭笔录的制作、核对、查阅等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规范。

关 键 词:法庭笔录 检察机关 监督权 制作主体 人民法院 文字记载 开庭审理 简单原则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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