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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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党海娟[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出  处:《新西部(理论版)》2010年第8期105-106,共2页New Western

摘  要:文章认为,依现行《公司法》第20条,在公司人格被否认的个案中,股东与公司应一起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权。股东的这种责任不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置条件,而且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了清偿,股东不能依民法上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享有对公司的追偿权。

关 键 词:公司法 公司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 追偿权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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